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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跳舞ldquo下腰rdquo

来源:湖北高院-03-:08

年7月,7岁的小青在一家舞蹈学校练习跳舞。在练习下腰动作时不慎摔倒,下肢出现麻木、无力症状。医生诊断认为小青脊椎受损,将终身双下肢瘫痪。小青的父母要求舞蹈学校赔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巨大,小青的父母遂将舞蹈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青受伤时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舞蹈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教学内容和安全预防措施。对于小青的意外受伤,舞蹈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小青的脊椎损伤与年7月的舞蹈培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决舞蹈学校对小青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小青的父母对小青的身体状况不适应舞蹈培训未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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