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界常以“四功五法”分类训练与评判演员才艺功力的高下。京剧程式化、规范化与虚拟表演特性,是靠演员规范的体能技能训练延续的。非但如此,观众也是按这一功法分类标准判别表演才艺水准的。只不过,“四功五法”虽然流行已久,但“五法”中的“法”之所指究竟为何,却是众说纷纭,故值得再考证一番。
叶浅予京剧人物立轴
“五法”中的“法”是何意?
四功者“唱、念、做、打”,这是表演必备的四项基本功。唱居首位,俗称“一唱遮百丑”,唱得韵味十足或响彻云霄,能弥补其他功力的不足;念即道白,讲究清脆有力;做即表演,声音之外的所有形体动作如武生起霸、旦角舞蹈等难以尽数;打即武打。
如今有的京剧人,在谈论京剧表演特色时,创新使用“唱念做表”或“唱念做舞”等分类,乃是不了解“做”的含义所致。“表演”一词流行使用得较晚,此前通行的是“做戏”“做艺”,做(作)就是表演,何必画蛇添足。至于舞蹈,显然属于“做”的范畴,只是其中一项,更没有单独突出与“做”并立的理由。“四功”是提纲挈领的一级分类大纲,每一大纲下还可以分成许多二级纲目,显然,“舞”是“做”之下的二级分项,细分下去,二级纲目下还可分出三级、四级细目,比如齐如山《国剧身段谱》就开列了二百五十六式形体动作。
“唱念”在于悦耳,“做打”在于悦目。演员天赋条件各异,唱念训练自有其法,难求一律,而做打则有一定之规,这也是程式化、规范化表演的保障。
五法者“手、眼、身、法、步”。“手”指手指手掌与上肢动作;“眼”指眼神眼光;“身”指形体动作,关键在腰;“步”指下肢到脚动作。显然,手、眼、身、步这四法皆是具体的身体器官构件。唯独“法”法意思不明,令人费解,所以也就出现了多种解读:有谓“法”为“发”,系指甩发;有谓“法”为“伐”,系指腿功等之说;再有则干脆弃之,如程砚秋则以口替代法,形成口、手、眼、身、步五法;张云溪则以腰替代法,而成手、眼、身、腰、步五法。
无论是谐音寻找,还是另辟蹊径,这些解读见仁见智之余,并没有将“法”解释清楚。其实,之所以众说纷纭,就在于拘泥法有五项上。在日常生活中,“法法”二字连用,通常指的是忠实于法规标准。
其实是“四功四法”?
“四功五法”似应是四功四法。即“唱、念、做、打”功与“手、眼、身、步”法。五法中的“法”并不是与其他四项并列的项目,而是与“四功”的功对应的,系指身形动作的法度规范标准。
“功”要求的是技能纯熟深厚,而“法”要求的是遵规而应变。《尔雅》“释诂”讲“法,常也。”“释名”讲“法,逼也。逼正使有所限也。”艺人训练与表演,都要遵循法度范式进行,犹如书法有法帖(法书),营造有法式一样。做戏在法度框架内,结合个人条件发挥特长。失去了基本框架标准,就丧失了剧种特征,没有个人创作发挥,也不能让剧种发扬光大。
如果非要坚持传统“五法”之说,将“法”解读成“发”,粗看似乎说得过去,毕竟繁体“髪”很容易被旧日文化程度不高的艺人白字谐音成为“法”。不过,这一解读亦存在很大疑问,手眼身步(腿脚)皆是身体生理结构,而“髪”则是头饰,甩动需要的是脖子与腰以上的协调配合。因之,在众多的形体动作中,单把甩发拿出来与身体构件并列,实在让人难以信服。手眼身步训练皆是体能激发技能,以提高艺人适应才艺表演的需要。而髪是体能表现才艺技能的形式之一,倘若单独列项重点突出,那么,置水袖、翎子等功夫于何地?
“四功五法”作为京剧行话术语,缘起流变轨迹一时难以理清。明明是四功四法,为何要说是四功五法,推测可能是受科举应试必经“四书五经”训练的影响。许九埜《梨园轶闻》讲,“京戏重科班,如科举时之重正途。”科举是众所周知朝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