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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此青绿被抄如何判断舞蹈作品是否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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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消息,《只此青绿》的编导周莉亚和韩真发现,某电视台视频号发的《双香径》的舞蹈作品,无论动作元素还是服装造型,与《只此青绿》“几乎99%相似”。这就引发了《双香径》是否抄袭《只此青绿》的话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只此青绿》是年春节联欢晚会最受欢迎的舞蹈类节目之一。因为春晚对节目时间的限制,《只此青绿》只是在春晚舞台上表演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完整版的《只此青绿》一直在全国巡演,年4月在北京保利剧院连演18场。可见这部舞蹈史诗剧受欢迎的程度。

人怕出名猪怕壮,《只此青绿》这么热,出现“抄袭”也是可以预见的。那么,如何判断舞蹈作品是否被侵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舞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断舞蹈作品侵权的规则跟判断其他作品侵权的规则是一样的,即:接触+实质性相似。

接触,即接触可能性,指的是“侵权作品”的作者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作品”。只要有接触的可能性,并不要求举证证明实际接触到了。如果在“侵权作品”发表之前,“被侵权作品”已经公开发表,那么在法律上默认为有接触可能性。《只此青绿》已经公开表演并登上了春晚,这个时间点在《双香径》发表之前,可以认定存在接触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即通过对“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进行比对,发现这两个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相同或者相似的。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作品类型的表达不同,所以比对的重点也不一样。拿大家都很熟悉的小说为例,小说属于文字作品,属于叙事类作品,比对的时候要先比对文字,之后再比对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等等。舞蹈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所以在比对的时候需要比对两部舞蹈作品的连续动作、姿势、表情等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之处。

在进行比对的时候,首先应该去除公共领域的部分。任务一个作品,都包含着公共领域的部分,这些部分并非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该受到保护。例如,舞蹈作品中可能有一些动作、姿势属于常见的动作姿势,在很多作品中都有,属于传承下来的,这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在比对的时候应该去除。

其次,应该去除借鉴他人作品的部分。我们完成一部作品的时候,很难不借鉴他人的智力成果。很多优秀的作品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在文学、艺术创作上,这是无可厚非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可以的。但是,在进行侵权比对的时候,需要把借鉴他人作品的部分去除,因为这部分不是作者独创性的部分。

最后,把“被侵权作品”中公共领域的部分以及借鉴他人的部分去除之后,剩下的就是作者独创性的部分。如果经过比对,“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独创性的部分是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的,则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判断作品侵权的规则,读者不妨试一试这个规则,看看《双香径》是否侵犯了《只此青绿》的著作权。因为本案没有经过审理,本文也不好贸然作判断。笔者只能说:看了看,两个作品的姿势和动作有很多真的很像,很像的这些究竟是公共领域部分、借鉴部分还是独创性部分,这就难以判断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原告被告双方举证,有时还需要通过引入专家证人的方式进行判断。

《只此青绿》的编导还提出来两部作品的服装也很像。一般来说,在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时候,服装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并非判断的主要元素,除非服装有特殊功能,可以配合姿势、动作、表情等元素。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服装并非判断舞蹈作品是否侵权的关键要素。服装相同,未必侵权。服装不同,未必不侵权。

那么服装相同或者相似会有什么法律问题吗?也会有的。《只此青绿》这么有知名度,如果其他舞蹈作品模仿《只此青绿》的服装,非常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搭知名商品的便车。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服装,就是一种混淆行为。

综上,本文简单分析了判断舞蹈作品是否侵权所依据的规则。本案虽然尚未经过司法程序,没有一个司法上的判断。但是,发布《双香径》的某电视台已经致歉,并且下架了《双香径》。这也可以反映出,《双香径》侵权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希望文艺创作者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让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

ZHONGWEN

合伙人赵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委员

●赵虎律师多年从事传媒、影视娱乐方向的业务,曾担任多家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与项目主办律师,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与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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