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我省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省统考分为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含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下同)、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含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和影视节目制作等专业,下同)、表演类(服装表演)、表演类(戏剧表演)、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摄影摄像类、服装类(职高)等10个专业类别,由我院统一组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安排
1.根据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我省艺术类统考已涵盖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年版)》和《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的专业,以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年)》中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和本科专业“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艺术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考生报名时,需认真了解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相关政策及招生高校的有关规定。凡报考艺术类专业(含按艺术类招生的所有专业)的考生必须选择相应或相近的专业类别参加全省统考。没有取得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全省统考并取得合格资格的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部属、外省省属院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有关省外高校来湘组织校考的报名办法另行制定,凡参加招生高校校考的考生,须按学校要求选择相应的类别参加考试,未参加全省相应类别的统考或统考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其校考成绩无效。
2.我省省属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在湘部属高校的美术类专业、省外民办高校(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民办院校的部分专业除外)和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省外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以及其他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组织校考的高校(专业)在湘招生录取时,直接使用全省统考相关专业成绩,不得组织湖南考生参加校考。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在湘招生录取时,可组织校考,使用校考成绩。上述高校以外的来湘招生本科高校不得组织我省美术类统考所涵盖专业的校考,应直接使用全省统考成绩。
3.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服装表演)、表演类(戏剧表演)、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摄影摄像类等九个类别考试命题依据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术科考试大纲》(湘教考命字〔〕3号);服装类(职高)考试命题依据为《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基本要求和考试大纲》(湘教发〔〕46号)。以上大纲可登录湖南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