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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7岁女童学跳舞下腰时摔倒截瘫培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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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的一天,7岁女孩小川在龙港某艺术培训机构学跳舞,在下腰时突然摔倒,致使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并留下重度排尿功能障碍伴轻度排便功能障碍的后遗症。随后,家属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该培训机构被判赔偿小川余万元。8月18日,小川母亲李女士收到先期的万元赔偿款。

女孩学舞蹈时下腰摔倒致残

年,7岁的小川在龙港某艺术培训机构学习舞蹈。这年10月的公开课上,舞蹈老师提出本月开始练习下腰,并强调学生们一个月内要完成下腰指标。

据小川的父母介绍,由于担心老师太严格,当时就特地提醒老师,自己的孩子腰硬,以后也无意愿向舞蹈专业发展,不要有太高要求。然而在一周后的课堂上,小川在下腰的过程中摔倒在地,双下肢无力,培医院治疗。因病情危重,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为了治疗,小川家人花了巨额的医疗费。

小川父母认为,培训机构的老师作为专业人士,对学员没有采取安全的措施,应对小川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培训机构则认为,其他学员均未发生悲剧,故过错不在其自身,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同时,对于下腰和造成本次损害的关联性存疑。此外,小川父母属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能免除,对于本次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年6月,小川父母将培训机构起诉到龙港法院。

法院判决培训机构赔偿余万元

经过鉴定,小川年10月摔倒受伤并发生脊髓损伤等,遗留截瘫和重度排尿功能障碍伴轻度排便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分别评定为二级、五级残疾。

法院认为,考虑到小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童,其父母仅是常人,没有证据显示其父母具备舞蹈的专业知识,故不应苛责小川及其父母对小川身体素质、舞蹈天赋及舞蹈艺术伴有的风险等有足够的认知;而被告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其对舞蹈有着比常人更为专业、全面的认知,理应对舞蹈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亦有更大的防范责任。换言之,假如培训机构在教学期间能更谨慎、更细心,或者更及时及早发现问题并救助的话,或许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本次下腰动作引发的伤害。

综上,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应承担90%责任,应承担小川的损失万余元。因前期培训机构已支付近57.6万元医药费,故还需支付小川余万元。

后培训机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经双方协商,培训机构先支付剩余赔偿款的50%即万元。

法官说法

面对未成年人的教学

更应规范和谨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川在受伤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外培训机构练习舞蹈期间受伤,且被告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其对舞蹈的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亦有更大的防范责任。

在此,也提醒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作为专业培训机构,面对受教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教学活动时,应更规范、更谨慎、更细心,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来源:温州晚报

初审编辑:王婕琳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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