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女士的账户上收到了一笔万的款项。这究竟是一笔什么样的款项呢?
事发于年,这已经是7岁的小川在浙江温州某艺术培训机构学习舞蹈的第三年了。
在前两年的学习中,授课动作非常简单,于是小川父母便于年8月继续缴纳了第三年的学费。
年10月的公开课上,舞蹈老师提出本月开始练习下腰,并强调学生们一个月内完成下腰指标。
小川的父母说,担心老师太严格,当时就特地提醒老师,自己的孩子腰硬,以后也无意愿向舞蹈专业发展,不要有太高要求。
然而在一周后的课堂上,小川在下腰的过程中摔倒在地,双下肢无力,培医院治疗。因病情危重,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
小川父母认为,培训机构的老师作为专业人士,对学员没有采取安全的循序渐进下腰措施,应对小川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培训机构认为,其他学员均未发生悲剧,故过错不在其自身,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同时,对于下腰和造成本次损害的关联性存疑。此外,小川父母属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能免除,对于本次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年6月,小川父母将培训机构起诉到龙港法院。
经鉴定,小川年10月摔倒受伤并发生脊髓损伤等,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和重度排尿功能障碍伴轻度排便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分别评定为二级、五级残疾;小川的脊髓损伤,与其上舞蹈课练习下腰时摔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原因。
本案中,小川的脊髓损伤确实非常严重,但其受伤过程与既往法医学鉴定实践中严重脊髓损伤病例所对应的外力作用程度并不符合。另外,儿童核心肌群力量和脊柱稳定性较弱,在练习下腰这一舞蹈动作时更易发生损伤,这是儿童伤者自身的特殊因素和固有风险。综合分析后,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小川上舞蹈课练习下腰时摔倒,与其脊髓损伤的一系列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下腰时摔倒为主要原因,参与程度建议为60%-80%。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鉴定机构对参与程度的建议为60%-80%,但考虑到小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童,其父母仅是常人,没有证据显示其父母具备舞蹈的专业知识,故不应苛责小川及其父母对小川身体素质、舞蹈天赋及舞蹈艺术伴有的风险等有足够的认知,而被告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其对舞蹈有着比常人更为专业、全面的认知,理应对舞蹈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亦有更大的防范责任,换言之,假如培训机构在教学期间能更谨慎、更细心,或者更及时及早发现问题并救助的话,或许可以避免、或者说至少可以减轻本次下腰动作(外力因素)引发的伤害,故一审酌情判决由培训机构在教导小川下腰动作致小川损伤所应承担的参与度为90%,培训机构应承担小川的损失为万余元。因前期培训机构已支付近57.6万元医药费,故培训机构还需支付小川万余元。
培训机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经双方协商,培训机构先支付剩余赔偿款的50%即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川在受伤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外培训机构练习舞蹈期间受伤,且被告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其对舞蹈的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亦有更大的防范责任。
在此也提醒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作为专业培训机构,面对受教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教学活动时,应更规范、更谨慎、更细心,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来源:法治日报)